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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農漁為本、光電為輔,落實農地不離農、回饋於社區
為推動農光共存,經濟部將於農委會認定「風頭水尾」低地力土地,需由中央及地方共同審查至指定適當之地區,經由遴選合格廠商,可採「非都容許」而非「農地變更」方式,進行複合加值利用,故不會出現農地離農的問題。另「非都容許」要求廠商繳交之回饋金,將協助繁榮當地農村經濟,促進當地農業與綠能共榮發展。
農委會所提出於「非養殖專區」的5,000公頃魚塭可採「非都容許」或「農地變更」方式彈性施作光電部分,主要係將漁電共生約 20,000 公頃區位,扣除「養殖生產區」及生態敏感的「關注減緩區」,所剩之非養殖生產區域。此5,000公頃之利用,本就在漁電共生專區內,仍應符合農委會之漁業政策,故後續將研議相關審查原則。在此之前,前述5,000公頃漁電共生專區內之土地,仍應遵循既定漁電共生政策,使養殖行為與光電設置共存共榮。
經濟部並無為光電目標而讓漁電共生政策衍生髮夾彎情況。未來仍將配合國內養殖漁業政策,落實漁電共生「養殖為主、光電為輔」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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