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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該怎麼算?
該局說明,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現行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111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20歲;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18歲)。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
案例一:被繼承人甲君111年死亡,遺有未成年子女乙1人,該未成年子女8歲,可扣除金額為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成年尚有12年,每年可加扣50萬元,12年計可加扣600萬元,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650萬元。
案例二:被繼承人丙君112年死亡,遺有成年子女丁1人,丁君聲請拋棄繼承,由未成年孫子戊(8歲)繼承,雖戊君距離18歲成年尚有10年,但其繼承權係丁君拋棄而取得,依規定只能扣除丁君拋棄繼承前之扣除額,故僅有50萬元。
該局提醒,若對遺產稅親屬扣除額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0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c5072d2c72343208ef4529da12f63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