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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108年度申報長照扣除額所需「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取得時間放寬至109年6月30日

최신 법 2020-05-1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適用。

該分局說明,「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包含符合或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如民眾於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時,已列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得免檢附文件。另民眾屬自行在家照顧者,如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須檢附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如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則須檢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09年4月13日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同年5月1日至6月30日,為保障民眾權益,取得上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之時間,同步放寬至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30日)前取得。

若納稅義務人對前揭規定有疑義或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出處:https://www.ntbsa.gov.tw/singlehtml/5e0e49a811b74b50b5a6486d38374285?cntId=8ec474d15d204d39a2b6c1730382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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