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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應注意補申報遺產稅之期限。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惟如被繼承人之財產有以第三人名義登記,而於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屬被繼承人所有者,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購買3筆土地借名登記在乙君名下,甲君生前請求乙君返還所有權,乙君不同意,訴經法院審理中,迄甲君108年間死亡時仍未判決確定,遲至112年3月21日始經終局判決確定乙君應將土地返還予甲君,甲君之繼承人自判決確定之日(112年3月21日)起算6個月內(即112年9月20日)補申報該等土地之遺產稅。
該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情形者,應注意補申報遺產稅之期限,避免因逾期漏未申報,致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0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9833362e6d744d9b1a0342f7b57688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