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除了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相關文件,主動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且按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賴啓豪
連絡電話:(04)8332100 轉分機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