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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限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10月12日買賣取得A房地,買入總成本1,600萬元,嗣於109年11月16日出售,出售總收入1,500萬元,雖該房屋、土地交易為虧損,惟甲君未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甲君係新制施行後經第1次裁罰案件,處行為罰1,500元。
該局呼籲,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d5467adcf894f479dfbc9599c8760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