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7月至12月或與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於9月30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該所進一步表示,於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經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或已依規定申請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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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賴啓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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