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4)日核釋,建設公司出售國有公用學產土地上之使用權房屋,因受限法令及契約限制,無法移轉房屋所有權,符合自住要件之使用權房屋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按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應以個人自有房屋為原則,倘非個人所有房屋尚無自住用稅率適用。該部104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400061370號函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地上權人開發興建使用權房屋,得核實按該房屋使用權人使用房屋情形適用房屋稅稅率。
該部表示,教育部經管國有公用學產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包含不得設定地上權等他項權利),其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及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土地公開標租,約定承租人不得將地上私有房屋轉讓第三人,土地租約屆滿時,房屋應無償移轉為國有。爰建設公司承租該土地興建房屋取得所有權,轉讓房屋定期使用權予第三人,倘經查明自讓與房屋使用權之日起,至土地租期屆滿之日止,取得使用權之個人(使用權人)對該房屋具使用及管理權,並實質享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房屋相關使用成本(包括房屋稅等)及維護費用,實質上亦由使用權人負擔,基於衡平考量,得核實按該使用權人使用情形,依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部進一步表示,前開使用權房屋倘無出租使用情形,並供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經加計上述該部104年5月21日函所稱具使用權之地上權房屋及自有房屋戶數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得認屬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落實居住正義。
財政部說明,按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應以個人自有房屋為原則,倘非個人所有房屋尚無自住用稅率適用。該部104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400061370號函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地上權人開發興建使用權房屋,得核實按該房屋使用權人使用房屋情形適用房屋稅稅率。
該部表示,教育部經管國有公用學產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包含不得設定地上權等他項權利),其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及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土地公開標租,約定承租人不得將地上私有房屋轉讓第三人,土地租約屆滿時,房屋應無償移轉為國有。爰建設公司承租該土地興建房屋取得所有權,轉讓房屋定期使用權予第三人,倘經查明自讓與房屋使用權之日起,至土地租期屆滿之日止,取得使用權之個人(使用權人)對該房屋具使用及管理權,並實質享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房屋相關使用成本(包括房屋稅等)及維護費用,實質上亦由使用權人負擔,基於衡平考量,得核實按該使用權人使用情形,依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部進一步表示,前開使用權房屋倘無出租使用情形,並供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經加計上述該部104年5月21日函所稱具使用權之地上權房屋及自有房屋戶數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得認屬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落實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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