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因此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給付與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銷項稅額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商品標示的定價,並依定價收取價款,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引起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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