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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給付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5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條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 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生前長期以其為被保險人,於境外B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子女2人為受益人(比例為各50%),嗣A君於109年3月間死亡,其子女取得身故保險給付美金100萬元,其繼承人(即納稅義務人)漏未將該保險給付金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補徵遺產稅,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如實申報該項保險給付金額,如經查獲有漏報情事,將依規定補稅處罰。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52f0e36cdb04cabaa5369bd082b97a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