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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應注意事項

最新法令 2020-09-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已完成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程序之外僑納稅義務人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本人之納稅證明。
該分局說明,在臺外僑常為申請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或為辦理國外所得稅申報事宜等,須取得納稅證明文件。若外僑本人申請納稅證明,應攜帶護照或居留證至各地國稅局洽辦。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託人則須持經外僑納稅義務人簽名(與護照簽名相同)之委託書及護照影本暨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身分資料。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陳亭諠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215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a4a2aa5838b422ebcc2625fa61313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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