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相關產業與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案於今(30)日經總統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第5條)
二、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第25條)
財政部表示,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本次修正延長免徵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有利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順應國際支持綠能車輛發展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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