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有利投資環境,財政部國產署放寬修正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經國產署同意,受託人其私有地上建物,可申請辦理設定抵押權登記;同時修正委託經營年期,可由20年延長至30年。

國產署官員指出,國有土地,不論是否為非公用土地,私人都不能用來向金融機構貸款,即使國用土地上的建物上私人所有也不行,進而導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事業許可或基於施政需要等核准的特定受託人」,在受託經營國有土地期間,需要投入資金開發土地,卻不能使用地上建築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情形。

由於投入資金負荷與壓力,國產署坦言,大大降低國人對國有非公用土地投資意願,為回應多數受託經營者要求放寬委託經營相關規定,並經評估後,決定放寬限制。

國產署強調,在不影響國產權益及管理效能下,這次修正將原本禁止委託經營國有土地上私有建物,有條件放寬可以設定抵押權的限制,讓投資者方便向銀行、保險公司、信合社等金融業者取得建物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