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其經營事業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來不及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其進項憑證稅額10%可否於次期再補申報扣減?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及按查定計算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二者取得合法載有稅額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稅額之時限並不相同。
該局說明,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規定取得合法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若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惟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使用貨物或勞務,取得合法且載有營業稅額憑證者,可按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惟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即1月、4月、7月、10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但若有依規定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或未依前述規定期限申報,或申報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查定稅額的規定,請小規模營業人務必留意,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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