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我國今年報稅期限延長至6月30日。但國稅局表示,我國自2018年所得稅法修正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企業股利或盈餘必須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合併計算所得稅。

官員指出,過去機關團體享有免稅標準,該團體有獲配國內企業股利、盈餘還有其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可以先將獲配股利與盈餘剔除、形同免稅,此外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所得與其它收入還能再減除創立目的支出,實際稅負相當小。

然而,過去十幾年來,部分企業改用基金會或是設立醫療法人做為控股公司,因其獲配股利可免列收入,甚至有機關團體每年獲配股利上億元卻免稅情況,顯然不符合社會期待。官員說,財政部在2017年發布函釋,要求機關團體自2018年後獲配股利需改列其他收入課稅。

但過去兩年以來,不少機關團體仍申報錯誤,官員提醒,機關團體應盡快善用報稅期限延後一個月時間更正申報或檢視申報內容,以免遭補稅與罰鍰。

官員指出,機關團體常見疏漏還有重複認列資本支出,多半是購置建物、設備像是總部大樓、愛心服務站或購買輪椅等,但是機關團體可能在購置年度就已經把成本費用列為創設目的資本支出、全額減除,則這些建物、設備未來不能再列折舊,以免造成同筆固定資產成本重複列報支出。

此外,機關團體申報常見盈虧互抵不符條件,官員認為,按照所得稅法規定,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虧損,只要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即可列為未來十年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減稅項目。

不過,機關團體常常把其它部分虧損也列入減稅項目,實質上並不符合虧損扣除規定,因此無法適用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減稅。官員也提醒,機關團體必須有60%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用在創設目的公益支出,否則本身的收入(非銷售貨物與勞務)將適用營所稅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