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水泥業者配合我國2050淨零排放政策持續推動減碳,財政部依據貨物稅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函報行政院核定自113年1月1日起,調減符合減碳認定基準之水硬性混合水泥及墁砌水泥(以下合稱二類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由每公噸徵收新臺幣(下同)440元,依添加物比率不同分別調減為260元或220元(降幅約40%或50%)。
財政部說明,鑑於二類水泥採用替代原料(飛灰、高爐爐渣、石灰石等)減少熟料使用,兼可達成減碳及廢物再利用之雙重效益,惟依貨物稅條例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二類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每公噸440元,高於碳排相對較高之卜特蘭一型水泥應徵稅額每公噸320元,不利推廣。為協助廠商降低成本,以利生產減碳水泥,行政院鄭副院長於聽取業者意見及相關部會評估報告後,指示調減符合減碳認定基準之二類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嗣經行政院依法核定,該部爰於28日公告二類水泥減碳認定基準及貨物稅應徵稅額級距表(詳附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國內產製符合減碳認定基準之二類水泥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應備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簡稱TAF)認證之實驗室出具載明添加物成分及比率之檢驗證明,向主管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後,方可適用減徵後之應徵稅額;但納稅義務人自設經TAF認證之實驗室所出具檢驗證明,考量其客觀性,不予採認。另進口符合減碳認定基準之二類水泥應逐批檢附前述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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