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27日通過「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草案,預計114年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非都市土地上既有合法建築物或設施,如須配合遷移,政府將主動發給「遷移補償費」,若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的權利受損,可申請「變更補償費」。

營建署副署長陳繼鳴表示,現在正在實施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內容還沒完成,要等各縣市政府明年4月起核定國土計畫並公告,交代土地資源利用方式,把每一筆土地區分用地畫出來,功能區分完成後,區域計畫停止適用,接下來就依照國土計畫法執行。

為確保國土永續發展,依據今年4月修正的「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將在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屆時將明確區分發展範圍,確保未來土地開發利用不再誤用環境敏感地區或優良農地。

內政部強調,國土計畫法對既有合法建築物或設施,是以維持原來合法使用為原則,但若不符合未來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有國土保育保安需要時,這次新訂的補償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主動發給「遷移補償費」,包含建築物或設施、農作改良物等,請民眾配合搬遷降低權益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