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官員指出,企業借錢買地設廠為經營用途,包括買土地、興建廠房,其借貸利息支出可列為資本支出,抵減所得額、減免營所稅負。然而,若企業只是借貸買地投資,並非經營用途,其利息支出無法在當期費用抵稅,必須先計為遞延費用列帳,等到未來土地賣出、才能抵稅。

除土地以外,企業也可能需要借款購買設備以生產商品,如半導體業進口資本設備。官員指出,依照法規,企業借貸購買土地以外的固定資產,包括設備、建築物等,在實際取得資產前,借款利息要先列為資產成本;等到實際取得資產後,像辦妥所有權登記或實際受領,企業支付的借貸利息可轉列為利息費用抵稅。

但國稅局提醒,企業要列報利息支出抵稅,必須檢附有效憑證,按照我國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規定,所謂借貸利息憑證可分為三種,首先最常見的是企業跟金融業借貸,其憑證為金融業結算單或證明。第二是企業跟國內債權人借款,則憑證為債權人的收據。第三是企業向海外債權人借貸,除了債權人收據外,憑證還需要結匯或銀行匯付等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過去有A公司向銀行借貸2千萬元、利率為2%,等於利息支出為40萬元。不過,A的貸款中,有1千萬元是購買土地投資、1千萬元是購買生產設備,但是A卻把兩筆混在一起申報利息費用抵稅,遭國稅局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