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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符合特定條件者,可申請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要件,經財政部核准後,其繳稅方式,依外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而有不同,若有分支機構者,由分支機構負責繳稅;若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由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可報經稽徵機關核准由給付人負責扣繳;若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已於網站(https://www.ntbt.gov.tw)建置「所得稅法第25條」專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提供審查原則、申請書表、相關法條及解釋令等資訊下載服務,外國營利事業或其代理人於申請前可至該專區瀏覽申請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審查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可有效減少案件申請後仍需補件之公文往返時程,此外,外國營利事業或其代理人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採線上申辦方式申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項下),並透過網路上傳應檢附文件,免出門即可完成申辦,省時、安全又便利。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對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營所稅組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2)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49f9902e2d84b39973e67f4e30b8e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