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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

最新法令 2020-06-0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係單純獨資組織之使用發票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趙美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6


出處: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0e1c2d269a3436a819b1ad85418dc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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