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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AI創作不受著作權保護

新聞媒體 2020-05-18

眾所周知,文學、科學、或藝術之創作,屬著作定義,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只要涉及到事實,則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經常被運用的民意調查,就是屬於事實範圍,所以引用民調不侵權;時下很夯的人工智慧(AI)創作,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著作定義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保護要件是須為文藝形態、須為人類創作成果、須具有原創性。絕大部分著作權原創性都是一望即知,不是隨便可以挑戰的。

根據著作權法第9條,法令、符號、名詞、表格、事實、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等,則不是著作權法保護對象。

但如何從上述定義看出哪些需要保護?舉例來說,演講簡報不受著作權保護,因為實用類,非藝術價值,不受保護。有人圖畫上畫「○」,當然不受著作權保護。

小朋友畫「我的媽媽」,不管好壞,屬美術類,符合文藝形態,雖不一定有藝術價值,但有原創性、創作性,利用此畫來表達對媽媽形象,所以受到保護。著作權審查重點是,透過技巧表達心中想法,而不審美感。

在新聞方面,新聞標題之引用也不受著作權保護,不被認為是利用著作權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著作權法第9條不受保護的客體「事實」這項,若單純為轉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做成的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簡言之,若只是轉述人事時地物,未加其他描述,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所有事實不應為特定人所壟斷。

然而,現在很多新聞報導夾敘夾議,新聞媒體也會買授權,買新聞來源;我國中央社也提供海內外授權、賣給海內外。所以,只有單純傳達事實報導才不受著作權保護,其他新聞報導都受到保護;現在電視新聞是視聽形式,每一則都受到保護。

在選舉期間,國內媒體有大大小小民調,國內曾發生一椿「民調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有趣案例,案情大概是說,A電視台花了2、300萬元進行電話民調,在電視上播出並分析;B電視台只抓A公司民調數據,B電視自行分析,結果A告B侵權。法院認定,民調是指依據一定調查方法調查出來結果,是要照一定規矩進行民調,這是事實,其實是沒有創作的,事實不能壟斷,因此判被告沒有責任。所以,民調是事實,誰都可以引用,不受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第10之1條,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舉例來說,黃易小說《尋秦記》,講述21世紀一個小兵,回到春秋戰國末年,參與王朝建立故事。如果有一個作家也以21世紀一個小兵,回到春秋戰國末年的故事,此舉並不構成侵權,因為每個作者世界觀不一樣,都會影響小說主角一言一行,會有很多變化。

而著作權法如此認定,就是希望同一主題能有不同創作,確保文化多元。萬一一個idea被壟斷,別人不能討論,這不是著作權法所樂見。

遊戲也被放到著作權法中討論,例如玩俄羅斯方塊的原理很簡單,方法都一樣,操作方法都不受保護,因此到後來市場上出現各式各樣俄羅斯方塊。

同理,有一款遊戲很好玩,之後就會出現很多跟風的遊戲產品,玩法一樣,但角色、劇情則有差異,跟風主要是參考風格,風格很難受到著作權保護,目的是要鼓勵大家多從事創作。

此外,網路上有很多如遭小偷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看起來像視聽著作,但這類監視器、行車記錄器,並不是人類創作成果,所以不受著作權保護。隨著AI發展,AI創作新詩,是否受到保護?目前尚不承認AI創作是人類創作,尚未要給它保護,AI創作就跟記錄器一樣,不受著作權保護。

(本文由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長賴文智口述)


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5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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