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所指出,公司列報佣金支出除應檢附佣金合約及付款證明外,仍應提示足資證明有居間事實往來之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如有問題,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楊小玲
連絡電話:(04)24852934轉1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所指出,公司列報佣金支出除應檢附佣金合約及付款證明外,仍應提示足資證明有居間事實往來之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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