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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相關規定所稱同一年度係按歷年制計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同法第25條規定,同一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兩次以上依該法規定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1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將存款贈與兒子,惟誤以為「每次」贈與皆享有贈與稅免稅額度220萬元,分別於110年3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220萬元(第一次贈與),同年5月3日再贈與兒子現金220萬元(第二次贈與),此兩次贈與存款達440萬元,已超過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甲君未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110年5月3日)發生後30日內(亦即110年6月2日),連同上次贈與一併向國稅局辦理合併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110年度贈與總額44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為22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22萬元,且因未依限申報而遭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誤認贈與稅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1beca432c8044f69d9b811655b84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