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繼2019年1月1日實施經濟實質法案後,為回應歐盟進一步要求,於2020年2月7日再通過「私募基金法」(Private Funds Law, 2020),將封閉型私募基金納入監管體系。
「私募基金法」主要有以下幾項規範。首先,封閉型私募基金必須向開曼金融管理局(下稱CIMA)辦理註冊登記,每年進行年度申報並繳納年費。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0年8月7日前進行登記的私募基金,其登記費用將可獲得減免。故建議盡早於今年8月7日前完成註冊登記。
此外,開曼私募基金需於財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向CIMA遞交經CIMA認可的開曼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
也就是開曼私募基金需於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截至2020年12月31日經開曼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
過往,針對開曼私募基金之財務報表,法令並未強制要求由開曼當地會計師簽證。故許多開曼私募基金考量審計過程溝通便利性,係委任非開曼地區會計師,例如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國際公認之各項原則進行審計。
而「私募基金法」實施之後,則可由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之後,將工作底稿提交開曼當地夥伴會計師事務所覆核並由其簽證財務報表,如此既可符合開曼法令規範,客戶亦可保有審計過程溝通便利性。
除了上述兩項主要變革之外,「私募基金法」還規範了每年至少一次必須由獨立第三方或基金管理人為基金資產進行價值評估。
開曼私募基金應關注「私募基金法」帶來的變革,俾能合規運作。
(作者是台灣及大陸註冊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