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所特別提醒,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實質投資實際支出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填寫申報書第11頁、第A30頁及第A10-1頁,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金額,無須事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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