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陸續辦理退稅作業中,其中有關夫妻申報時常見的錯誤態樣主要為結婚當年度採合併申報卻漏報配偶所得及誤勾選夫妻分居類型註記等。
該分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夫妻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所得應合併報繳,惟夫妻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採取分開或合併申報,另夫妻分居亦可各自單獨申報。惟「分居」之定義,依財政部104年3月19日頒布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計有: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經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符合民法第1089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分局提醒,若夫妻分居未符合上開認定標準,然卻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分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後另行發單補徵,亦可申請分別開單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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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徐嘉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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