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2年,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且匯回者,得選擇適用專法按特別稅率(第1年8%或第2年10%)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或基本稅額。如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取具經濟部完成證明者,還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實質投資金額原扣繳稅款50%之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
該所進一步表示,資金回台專法首年最後截止日是今年8月14日,也就是說,在該日以前提出申請者,才能適用稅率 8%,8月15日以後提出申請,則屬於第2年,需適用稅率 10% 。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唐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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