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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保護您的權利!

最新法令 2020-06-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確保納稅者基本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包括下列事項:(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保護納稅者權益,納保官將持續秉持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多元傾聽民意,提供適時的協助,解決稅捐爭議,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申請之相關資訊,可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請善加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何小姐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503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3d0d8e2d05bc415e97288ff7fd6b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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