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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之菸酒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者,免徵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4條規定,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之菸酒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件復運回廠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機關、展覽會場、展覽期間及所需數量,檢同該展覽會主辦機關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免稅出廠。前項免稅展覽之菸酒如須在展覽地銷售者,應自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免稅展覽之菸酒,產製廠商應於展覽會結束1個月內檢附退運有關文件或繳款書證明聯,向主管稽徵機關銷案,逾期應予補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稅產製廠商未依前項規定於展覽會結束1個月內檢附退運有關文件或繳款書證明聯,向主管稽徵機關銷案者,如經查明該免稅菸酒在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前,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依菸酒稅法第19條第4款規定應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菸酒稅產製廠商如對以其產製之菸酒參加展覽,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52b989e21544ef39b65c4b6495c2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