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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官守護您的納稅權利

最新法令 2020-06-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包括下列事項:(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所說明,由於稅捐法令繁複,非一般納稅者所能理解,又對於稽徵程序或自身權益等事項並不清楚,尤其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文件及稅單時,納稅義務人總覺得徬徨又無助,為解決納稅者此等問題,稅捐稽徵機關均指派專業、經驗豐富且具溝通能力及服務熱忱的資深稅務人員擔任納保官,以中立立場擔任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橋梁,幫助每一位尋求協助的納稅者。 
該所進一步表示,納稅者可到中區國稅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相關規定內容及案例分享,也可透過該專區中「我要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網頁線上提出申請,或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所公布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直接以電話向納保官申請;申請方式不限書面、口頭或網際網路均可,守護納稅者可以說是面面俱到。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宋秋美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504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99c6d1aa9f2457cbdb868263c464a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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