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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緩繳案件,請於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內繳納

最新法令 2020-07-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協助民眾度過疫情難關,納稅義務人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申請分期、延期繳納者,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稽徵機關將從寬協助辦理。
     
       該所特別提醒,因疫情影響申請緩繳稅捐案件,分期之期數最多達36期、延期之期限最長為1年,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自身緩繳權益,請留意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因一時不察,有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時,國稅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小姐,電話:04-8871204分機211)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1321fd2d58724522a705ab6782a1ef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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