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近日修正、公告「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未來大量解僱勞工的企業若有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已達禁止出國標準,在提報勞動部審查前,新增地方政府可先把負責人列為「警示」規定,當負責人要出境時,移民署會立刻通知勞動部。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從大解法2003年施行後,勞動部提報禁止負責人出國總計31件,有3件後來遭訴願或行政法院撤銷。

勞動部表示,這次修正法規,就是新增「警示」規定,當地方政府發現有大量解僱事業單位積欠工資時,可令其限期清償,同時也可在提報程序時,先透過勞動部向移民署申請「警示」,一旦負責人或代表人出境就會通知勞動部。

另勞動部這次也修正定義「事業單位實際負責人」,指直接或間接控制事業單位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