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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最新法令 2020-07-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所最近受理一案例,甲君按列舉扣除額方式估算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無應納稅款,爰未辦理結算申報,嗣後遭該所以標準扣除額方式計算核定而通知補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部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估算應納稅款,以為無應補繳稅款即不需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直至收到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的稅單時,始主張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惟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嗣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合所得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7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ca2eb5c2c86e437bb68ff19d0302a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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