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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代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報告書應如期提送
該局說明,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案件,倘未能如期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報限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如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附件上傳時請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及有無漏頁缺頁情形,例如甲公司申報案件卻誤上傳乙公司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或是上傳檔名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實際內容卻為其他類別附件等內容不符之情形。如有前述上傳檔案內容不符或缺漏之情形,均屬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未完成上傳,該會計師簽證案件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呼籲,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依限送交,以免影響營利事業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4f48b4eafc74d49827b981234e7fa2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