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遺產管理人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管理遺產之權限,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時,未依法申報或已依法申報而有短漏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遺產稅及裁處罰鍰後,得以遺產繳納,如逾限未繳經移送強制執行,得對遺產執行,遺產管理人之固有財產非屬欠稅執行標的。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100年5月3日台財稅字第10004507500號令明釋,遺產管理人無庸以其固有財產負遺產稅及罰鍰之繳納義務,實務上遺產稅欠稅經移送執行案件,行政執行機關亦依上開規定辦理,爰報導所述「遺產管理人須以自己固有財產,就遺產稅負無限清償責任」與事實不符。
另報導所提公司被抽查就要補稅等情,並非屬實,該部說明,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年度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損失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依法申報納稅。稽徵機關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調查,依法核課稅捐;倘經選案查核符合稅法相關規定者,應免予調整,實務上查核案件無補徵稅額者亦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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