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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送達不限本人簽收

新聞媒體 2020-07-07

今年房屋稅繳納期限僅至6月1日,過去有民眾反映未收到稅單,最後卻被移送強制執行。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單有多種合法送達方式,未親自簽收,並不代表稅單沒有合法送達,有可能是大樓管理員或父母代收,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稅捐稽徵處表示,稅單送達方式有很多種,依規定並不侷限於本人親自簽收,只要是向納稅人的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送達,或如果納稅人服役中,也可向父母或配偶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則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等,都算是合法送達。

若納稅人不在送達處所,可將文書交付給有辨識能力的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像是大樓管理員等,這些代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可將文書留在應送達處所,也算是送達。

而如果是由郵政機關送達者,可將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郵政機關。


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6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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