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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嚴格把關風場進度若有延宕將依行政契約規定處置
一、行政契約明訂契約承諾與相關罰則
(一)依據經濟部與海能公司簽署行政契約約定,海能風場獲配109年376 MW容量,應於109年完成所有水下基礎設置、110(今)年底完成風場完工併聯。
(二)倘業者未如期完成風場,依行政契約第10條第1項第2款應按逾期月數,每月扣減履約保證金總額8 %之違約金,如逾期月數累計達12個月仍未如期完成,將依行政契約第10條第1項第3款按開發商簽訂購售電契約當年度迴避成本或公告費率取其低者躉購全部電能,自購售電契約最後1日向前起算,計入20年躉購期間。
二、經濟部依規定審查海能風場履約情形
(一)海能風場因109年遭遇疫情之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程延宕,故提出展延申請,經濟部召開委員會議審定疫情影響確屬不可抗力因素,故依行政契約規範,同意其水下基礎設置期限展延半年,並請海能公司提出精進趕工計畫,以達成原合約進度。
(二)倘海能風場後續水下基礎設置進度延誤,經濟部仍將依行政契約相關規定辦理,若確屬違約情事,則按逾期月數每月扣減8 %保證金,得連續裁罰12個月,最重則可就業者逾期期間改採迴避成本躉購其生產電力。
(三)經濟部能源局持續透過離岸風場進度管考機制,定期追蹤海能風場執行進度及協助排除相關障礙,以確保業者依約履行應達成進度。
三、供電穩定不受單一風場影響
(一)海能設置容量為376 MW,若能於今年完成併網則將符合電力供應進度。
(二)且單一風場佔我國整體電力供應比例相對有限,不致影響供電穩定。
經濟部重申,各離岸風場開發商均應依其與經濟部簽訂之行政契約約定,如期履行承諾商轉義務,若未依承諾期程完工,依約應負違約責任,相關罰則均已明訂於行政契約。後續經濟部將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及相關行政契約規定,嚴格查核管考各離岸風場建置進度,切實監督開發商於約定期限前完成風場建置,確保2025年如期達成累計設置5.6 GW目標。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局李君禮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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