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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緩繳案件,請於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內繳納

最新法令 2020-07-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協助民眾度過疫情難關,財政部109年3月19日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稽徵機關將從寬辦理。
該所呼籲,因疫情影響申請緩繳稅捐案件,延期之期限最長為1年、分期之期數最多達36期,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請務必留意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並於期間內繳納;以免因一時不察,有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時,國稅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對於上述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王順麗
電話:037-460597轉110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b186ce19e39e46f792253607ece6ac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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