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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兄弟姊妹,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在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兄弟姊妹扣除額時,原則上只要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不論兄弟姊妹是否為繼承人,即可列報扣除額。但如遺產係由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繼承,倘其中有受被繼承人扶養而得認列扣除額者拋棄繼承權,依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則不能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1月間死亡,未婚、父母已故,由第三順序均已成年之兄乙君及弟丙君繼承,經申報甲君遺產稅親屬扣除額100萬元(=50萬元*2)。經查乙君事業有成經濟能力佳,丙君則因身心障礙受甲君扶養,則甲君遺產稅僅可認列受其扶養丙君親屬扣除額50萬元;又如丙君拋棄繼承權,該案即無親屬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列報遺產稅之兄弟姊妹扣除額,宜注意相關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秋琴;電話2311-3711分機1599)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eded1ee46de4d27a44627dd866f1bf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