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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免課贈與稅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最新法令 2020-05-30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死亡,該贈與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前述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報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倘納稅義務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但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納稅義務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據實申報,並特別注意如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陳桂枝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123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7103a0eb4a2b4e26b33c93144644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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