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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公益慈善財團法人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上開行政院規定之標準,主要為:
(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
(三)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五)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
(六)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核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主張前揭不計入遺產總額事項,應檢附財團法人同意受贈之證明、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董監事名冊、主管機關核發辦理具有成績之證明文件及受贈單位最近1年核定免稅之「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或免辦申報之證明文件等資料。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之捐贈財產,宜注意相關規定,若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ada12f643e047c98d871581b44cbb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