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該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為限。
財政部洽外交部表示,為協助烏克蘭難民,該部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成立賑濟烏克蘭專戶(下稱賑濟專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專戶之捐贈,先由基金會控存,嗣應該部請求轉匯至指定之帳戶,由該部依據歐洲各國安置烏克蘭難民之需要進行分配,賑濟專戶之資金與賑災基金會之會務完全分離,全數轉由外交部統籌處理運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賑濟專戶所為之捐款可認定為對該部之捐贈。
綜上,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賑濟專戶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及第36條第1款規定,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賑濟專戶之捐款,於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所得稅時,可憑賑災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賑濟烏克蘭」事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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