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向實際銷售人取得進項統一發票,該進項統一發票除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形外,營業人可將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於進貨交易發生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追補所漏稅款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但營業人提供實際銷貨營利事業及相關證明事證,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並就實際銷貨營利事業補稅及處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後段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免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及106年間承攬工程,經他人介紹將部分工程轉包乙君,乙君以丙公司名義與甲公司簽訂轉包工程合約,並持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請款,甲公司亦將該統一發票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嗣國稅局查獲丙公司為無交易事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爰移請地方檢察署偵辦。甲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10餘萬元,國稅局查核時,甲公司說明乙君為工程聯絡人及統一發票交付人,並提示付款乙君相關證明文件,經乙君所在地國稅局查證後,核定乙君銷售貨物及勞務未辦稅籍登記,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甲公司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係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應補徵稅款10餘萬元,因甲公司說明實際交易人,經查證屬實且已補稅處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後段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甲公司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與他營業人交易時,除注意他營業人之營業情形外,交易相關資料如交易合約、送貨單據、付款資料等一定要詳實記載及保存,並且留意取得進項統一發票是否為實際交易人所開立,以免遭致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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