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指出,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限為6月30日,即將到期,企業、個人如果對核定稅款不服,可在繳稅期限後30日內提出復查。若對復查不滿意,也能依序提出訴願、行政訴訟等,若最後稅單經協談或判決後撤回,即可免繳滯納金,但仍要按補徵稅款加計郵政儲金年利率1.04%。

舉例而言,如果企業對於當地稅局的100萬元營所稅單不滿意,最晚可在今年7月30日前提出復查,若稅單撤回,超過期限的15%滯納金(15萬元)則免繳,但最後裁定的稅額,企業必須按日加計郵政儲金年利率繳稅。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民眾對於國稅局寄發的核定稅額繳款書(即補稅單)有疑慮,第一步是向國稅局申請復查,未能達成共識,可後續再向國稅局的主管機關財政部提出訴願。

若民眾對訴願結果不滿,還能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我國行政訴訟制自2012年改為三級二審機制,包括一審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二審的高等行政法院、終審的最高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