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預售屋給子女,贈與稅申報對了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父母簽約購買預售屋,按期支付工程款一段時間後,將預售屋轉賣給子女,買賣總價與已繳付預售屋工程款間有差額,應如何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該局說明,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繳付一部分工程款後,將預售屋轉賣予子女,於轉賣時預售屋尚未建築完成,其所轉賣的財產,實質上為「已支付價款所產生得向建設公司請求為相對給付之權利」,等同為子女支付部分購屋款,於父母轉賣予子女時,應注意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雖出售總價與已支付未收取價款間有差額,惟未付工程款,需由買受人繼續支付給建設公司,父母轉賣給子女的權利範圍,只限於已繳付工程款。因此,向國稅局申報轉讓預售屋時,若能檢附買受人確有資金來源,並支付相當於已付工程款之事實證明文件,經認定買賣者,則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反之,買受人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則仍需課徵贈與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5月15日購買預售屋1戶(含車位)總價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另於112年11月20日與建設公司簽訂契約,將預售屋轉賣予兒子乙君,轉賣時已付工程款計500萬元。雙方約定房屋買賣總價3,000萬元,乙君於簽約時支付甲君500萬元,甲君於交易後30日內檢附乙君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經審查符合以自有資金購置財產免徵贈與稅。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無償轉讓預售屋權利情事,應自行申報贈與稅,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aa0b3c981a64edd8aebcef5a2712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