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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第1批綜所稅申報退稅及102至107年度綜所稅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公告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最新法令 2020-06-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9年6月29日聯合公告,108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2年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案件範圍包含:(一)108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109年6月1日前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電話語音回復確認及109年5月1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二)102年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前開案件業經轄區國稅局核定,其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或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得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109年6月29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指出,前述公告案件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服務園地/線上服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者,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復查。
(聯絡人:徵收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fcfdbe79a9744c288c8472561c4de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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