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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發現遭虛報薪資所得情事,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或查明更正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接獲國稅局核發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發現自己有取自A公司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因其從未在A公司任職,即檢附該核定通知書、被虛報薪資期間已在B公司任職之薪資領取及勞健保資料等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檢舉。經該局進一步查證,並函請A公司說明及提示薪資給付證明等相關資料,因A公司無法提供,乃認定A公司虛報甲君薪資所得,除註銷甲君該筆薪資所得,並剔除A公司列報甲君之薪資費用500,000元,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前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b8d396a65e346f9883004265bbf12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