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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網路交易,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每月查定銷售額乘以稅率1%,按季核定發單課徵營業稅;如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透過網路平台銷售各式生活用品及食品等,經該局查得自109年2月份起每月銷售額均高達100餘萬元,已符合使用統一發票之標準,惟甲君一直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該局乃就查得資料核定甲君當年度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50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額75萬餘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其後甲君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申請使用雲端發票。
該局呼籲,民眾運用網路平台經常銷售商品或勞務,應自行檢視,如已達應辦稅籍登記標準,請即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民眾及營業人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 洪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40)
出處: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de5062f996d46f6941e11140e178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