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及擴大規模,開放多家境外發行股票公司回臺上市(櫃),這些以公司名稱加註冊地命名的股票,目前通稱為「KY股」。營利事業必須注意,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需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與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不同。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重複課稅,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然因「KY股」是境外公司來臺上市(櫃)之股票,其所發放的股利屬投資公司的境外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於108年度取得外國A公司發行的KY股所分配的股票股利300萬元,在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股利所得列為境外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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