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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捐請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最新法令 2020-07-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
檢舉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時,請詳細敘述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請敘明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及提供違章漏稅之事實並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或違章證物)等,以真實姓名及確實住址,用書面、電話或言詞方式,向所轄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檢舉(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除檢舉內容事證具體,否則稽徵機關將不予處理)。
檢舉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會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該檢舉案將無法成案,進而影響檢舉人獎金核發之權益。 
該所呼籲,檢舉他人逃漏稅應有具體事證,不能僅依據個人的意見或推測之詞、網路及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具體的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美雲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104


出處:https://www.ntbca.gov.tw/singlehtml/3c844e426e9c4b5ebcaaa18694d7e230?cntId=fb1bfc8a888545ff859ddc33f916ee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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